父亲冒名顶替儿子上班在岗身亡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机构: 海因科技  2021-01-18 09:46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面对原告的失信行为,法院驳回了“确认李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1 基本案情

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李某已经60多岁。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听说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便想应聘当保安为家里挣点钱。可李某早已超出了保安公司要求的年龄范围。于是,李某和儿子小亮合计,由小亮去申请体检,等入职后再由李某代替小亮上班。

小亮申请入职该保安公司,并进行了审查。经体检和政审合格后,保安公司与小亮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内容为保安服务,每月工资1600元。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保安公司向小亮发放了工作证。随后,李某就以小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派遣的一所学校当保安。李某每天都在交接登记表上填写小亮的名字并进行打卡,工资也发放到小亮的工资卡里。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同事在交接班时发现李某昏倒在岗位上,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到医院检查后,李某已无生命特征。

李某家属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劳动仲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李某家人遂提起诉讼,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家属上诉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冒名顶替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主审法官张莉介绍,本案中,保安公司并未招用李某,李某以小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亦未征得保安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仅以李某实际提供了劳动这一结果即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用工需求对劳动者进行选择的经营自主权,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允,亦有悖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一裁二审,都驳回了李某家属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法官在释法时提到关键词:诚信。

职场诚信已不再是个陌生的话题。某些用人单位虚假招聘;试用期满便裁人;不支付加班费等,让劳动者“很受伤”。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某些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频频被单位“吐槽”——简历造假,入职后才发现能力根本不胜任;开假病假条泡病假,甚至“闪辞”后恶意起诉,玩起“职业劳务碰瓷”……这些都给职场环境笼罩上一层“雾霾”。

去年11月,湖北襄阳中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中,同样涉及职场诚信问题。该案中,员工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惊人秘密”

来看这起案件↓

12年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2次,原来是……

2018年4月初,张某到襄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2月22日,张某离开某保安公司。张某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00元。某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时,襄阳中院查明,张某到某保安公司工作时,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主动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将工资打入其弟弟银行卡中。在此情形下,某保安公司也不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

襄阳中院还查明,张某自2008年以来,频繁在襄阳市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频率达每年一次,有的年份甚至达到两次。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来,张某累计在襄阳市辖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12起(包括本案在内)。

襄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某保安公司无违反约定的行为,也无其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张某自动离职,然后以某保安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原则。

在该案判决中法院指出,从已经查明张某涉诉的事实看,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而是为了获得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以外,诸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额外利益”,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自然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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