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内容

   发布机构: HRoot  2020-09-18 10:08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网络招聘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的职业中介活动。

《意见稿》指出,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开展重大突发事件急需人员招聘、供求信息发布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并纳入诚信记录予以信用激励。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方面,《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网络招聘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违法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拟规定:违反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违反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条件的,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意见稿》还拟规定: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来源:中新经纬
  • 阅读 228,932
  • 1
/// HRoot(包含移动应用、网页版)是一款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内容推荐引擎,内容全部来自内容账号在HRoot内容平台自行发布或授权自动抓取,HRoot不生产内容。以上的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机构/发布人、内容账号所属机构或所属人自身观点,不代表HRoot观点或立场。本文内容账号的发布机构/人信息请点击本文标题下方的发布机构/人名称以了解详情。【复制原文出处链接】
本栏目更多精彩文章
暂无相关数据
最新活动
HRoot官方微信

HRoot微信公众号提供*新的人力资源资讯信息,现在关注即可好礼!

扫码关注
投诉
HRoot媒体矩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使用条款| 隐私政策| 安全承诺|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24 HRoo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EL:021-58215197 沪ICP备05059246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7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