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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双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均属工资总额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年终双薪,即第13个月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固定发放工资。它的发放数额一般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也是确定的,一般都是以年末的最后一个月为标准。年终奖是一种奖励,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目前,“年底双薪”一般是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一些企业没有这种福利制度。年终奖则是大部分单位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资金。

工作一年 离职也应有“年终奖”
小李原本在某事业单位做了一年的文员,去年年底前物色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因为惧怕违约金,所以选择了2008年1月1日以后向单位打辞职报告。然而,报告上去没几天,单位里就风传“年终奖”、“双薪”等各项福利。这些传闻让小李懊恼不已。
小李回忆说进单位的时候,无论是单位规章制度,还是他自己的劳动合同都明确约定:签约满一年即可享受“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他在单位辛辛苦苦干了一年,那么临走他还能像单位要求“年终奖”和“双薪”吗?
记者走访了市区几家事业单位发现,虽然干同样的活,但是事业编制和聘用制的待遇差距依然很大,往往企业编制雇员的福利仅仅是事业编制的一半,特别是“年终奖”,最多相差5000元。“我们干的活比那些事业编制的还多,为什么拿钱总是最少的!”某小学老师赵老师愤愤不平地说,同时她也表示对今年的“年终奖”期望很大,原因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
只要员工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不管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市劳动监察支队专家指出,凡是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都属于侵权的行为。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大锅饭”、平均主义,对于在岗期间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
“年终奖”不可强求
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指出,企业发放的“年底双薪”、“年终奖”等奖励完全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效益而自主选择的激励行为。《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此项进行明确。因而,“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但是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员工如果离职,只要符合单位相关的奖金规章制度,该发的还是要发。少数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为“留人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者可以争取“双薪”
据介绍,虽然“年底双薪”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发放,不过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争取“双薪”。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者可以抓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统一协商是否应该发“年底双薪”。
两种都要缴纳个税
记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底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时,职工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都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缴税方式不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600元。如果劳动者这个月的工资是1500元,就不用缴税,但是如果这个月发了“年底双薪”,就相当于他这个月的收入是3000元,而他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为3000元减去1600元,剩下的1400元再乘以税率。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奖”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来源:扬州时报)
以上文章不代表HR管理世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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