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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的政策表明,未来,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限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增加资本金等等。

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不足高管薪水将受限

来自保监会的政策表明,未来,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限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增加资本金等等。

  12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函,征求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

  《规定》明确,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中国保监会将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并定期编制、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同时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必须包含外部机构独立意见。当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某一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出现重大投资损失、面临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遭遇重大起诉等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早在2003年初,保监会就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1号令),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去年年底,保监会在此基础上,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论证,于今年7月底完成了草稿。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角色,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更明确指出,偿付能力监管不仅仅针对总公司,是保监会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分为三类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为正常类公司。对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00%的公司,保监会结合该公司数据质量、治理结构风险、市场行为风险状况等,若认定其偿付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要求公司进行整改或者采取等同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的监管措施。

  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实施并表监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集团的控股股东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即全面并表)。据透露,保监会正在制定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和报告的具体规定,目前暂适用本《规定》。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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