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3年5月15日李某与某燃气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5日,李某患肺部疾病入当地某医院治疗,4月21日由于病情恶化而转院治疗,6月25日治疗终结,前后共花医疗费3.5万元。期间5月14日,燃气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做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告知李某。出院后李某可以把两次住院单据一并交到燃气公司,要求报销吗?
案例分析:
第一,李某与燃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1年。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第(一)款,李某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即3月15日至6月14日。
第二,李某与燃气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于2004年5月14日到期,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精神,李某与燃气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延续至6月14日。
第三,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精神,李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3月15日至6月14日。6月15日至6月25日,因时间超过医疗期,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故该期间所花的医疗费不能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