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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协保人员个人自费培训是否可以申请补贴?

转自:12333 时间:2006-5-29 13:35:29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经培训机构培训,在1999年7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现在就业期间的,可由个人申请培训费补贴(申请人参加的职业培训学校及培训项目应为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办学机构及当年度公布予以补贴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可以是上岗、初级、中级和高级)。
申请培训费补贴时,个人凭已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手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收据,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职业介绍所审核同意后,再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原劳动服务公司)向市就业促进中心(原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培训费补贴。

此项规定的培训费补贴为全额补贴,但不得高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指导价,个人申请培训费补贴一年度一次,且在培训后就业期间方可申请。
 


(编辑: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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