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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私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也能享受有关待遇
| | 转自:纬思劳动维权网
时间:2006-5-26 13: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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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04年5月,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的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私企未给予其父母任何丧葬抚恤待遇。阳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企业给予丧葬费10500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该私企辩称,阳某的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之时,也不在上下班途中,且阳某父母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再行申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阳某虽为私营企业职工,尽管《劳动保险条例》未把私营企业列入调整范围,但是《劳动法》把私营企业列为调整范围,阳某非因工死亡也应享受相关待遇。裁决该企业给予阳某父母丧葬费及救济费10500元。因阳某父母不具备被供养条件而被驳回其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的请求。该私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一、私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之规定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之“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解释,私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如果职工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是否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待遇相抵扣的问题。首先,从适用的法律法规看。非因工死亡适用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的待遇是保险福利性质的;交通事故赔偿适用于交通及民事法律法规,给予的待遇是侵权赔偿性质的;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所受待遇的性质也不同,并且也不符合单纯民事法律上的责任竞合问题,当然不能交叉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说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给予保险福利待遇或遗属津贴了。其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地方政府或部门只能在遵循《劳动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补充完善,只能在原待遇的基础上予以提高,使之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违背《劳动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设立一些禁止性的规定,这样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种认为领取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便不能再领取非因工伤害待遇的观点,与《劳动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不可取的。 三、对于阳某父母生活困难补助费未予支持,是基于阳某父母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而不是因为其已领取交通事故赔偿就不能再领取保险福利的缘故。
(编辑:Rebec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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