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裁员应与工会协商
连日来,浙江省社会各界以特有的热情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
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根据草案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许建宇认为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无论用什么形式都可订立劳动合同。他说:“我国过分强调合同的书面形式,实际上劳动合同还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电子文本形式等来订立。”
对于草案33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裁员,必须事先征求工会意见,不应该设定人数界线。”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干部吴海瑜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因此,此次立法不应该突破《劳动法》的立法规定;再者,若设定了人数界线,在实践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遇到人员裁减时,采用分期分批,降低一次裁减人数的方法,达到事先避开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的目的,不利于维护职工的权益。
同时,许多职工和工会干部反映,在现实中,最伤害劳动者的行为就是恶意拖欠工资。而在草案中对此行为并未有明确处罚规定。因此,他们认为,应当增加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重罚的条款。
四川: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近日,在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为《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而组织的座谈会上,与会的专家教授们再次表示: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合同法与生俱来的使命,必须通过法律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据四川省总工会不完全统计,迄今仅全省工会系统就有3万多人次点击全国人大网,在上面发表意见和建议。省总工会已归纳整理出十二条有代表性的修改意见上报全国人大,其中主要有五条:一是增加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是用人单位裁减50人以上应向本单位说明,应修改为裁减3人以上,并应与职工代表协商;四是建议删除“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内容;五是法律责任中应增加对不签或者未续签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
有关专家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原则表示欢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章群认为,劳动合同法首先要定位准确,建议要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老百姓都能基本明白、基本了解、基本能使用法律。省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雷远龙则表示,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准,这样才便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关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裁员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也与《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相抵触,建议草案予以调整。”近日,在陕西省总工会召开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在广泛征求职工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陕西省总又召集部分地市、产业、企业工会和法学专家代表,对反馈上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和讨论。代表们主要就劳动报酬和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关系确认及合同期限、试用期、社会保险、劳动力派遣、裁员的限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等九方面发表了意见。同时,他们还提出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原则、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能约定试用期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