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法争鸣 >> 正文

富余人员离岗休养问题

转自:政府 时间:2006-5-22 10:43:40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4]461号)

一、企业办理职工离岗休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离岗休养的职工,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离岗休养的年龄界限。企业实行离岗休养的办法,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企业办理离岗休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离岗休养,不能“一刀切”。

三、职工在离岗休养期间,企业要按月足额发放职工生活费,保障离岗休养职工的基本生活。支付离岗休养职工的生活费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休养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岗休养条件已办理了“内退”的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特别是女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要予以安排。企业对内退职工要加强管理,组织转岗或转业培训,允许这部分职工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记,调剂到适合本人特点的工作单位、岗位。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返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企业必须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 第111号令)办理富余职工离岗休养。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扩大范围办理职工离岗休养的,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做出决议,予以纠正。


(编辑:Rebecca)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站内搜索



热点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