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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转自:上海市劳动法规关系政策索引 时间:2005-12-28 9:13:18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7]343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22.5%,海江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平均提高53%,航标人员的标准水平比照海江船员提高的幅度确定。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1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    1、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2、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3、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4、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船舶类别

地区(船籍港所在地区)

标准

(一类)海江运输船舶

 

 

 

 

南海

16.00

东海

14.00

黄海、渤海

14.00

长江

12.00

黑龙江

9.00-12.00

(二类)工程船舶

(包括:航务航道工程和救

助打捞船舶)

 

 

南海

11.50

东海

10.00

黄海、渤海

10.00

长江

9.00

黑龙江

8.00-10.00

(三类)在船上集体起伙和昼夜吃住船上的海江港作

船舶(其中包括:海江运输

和航务航道工程单位的港

内工作船舶)

南海

9.60

东海、黄海、渤海

8.60

长江

7.50

黑龙江

7.00-9.00

(四类)一般海江港作船舶

(适用单位同上)

 

 

 

 

 

 

 

广州

6.70

上海

6.30

天津

6.30

秦皇岛、青岛、大连、镇江

6.30

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

5.70-6.30

南京

5.20

宜昌、汉口、黄石、沙市

5.20

重庆、芜湖、安庆、九江

5.20

万县、沪州

5.20

 

 注:  1、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陆地人员中夜班津贴标准。2、部属各航务工程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运输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属各航道、港口、工厂等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工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

 

附 件2 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航 线

标 准

近 洋

4.00

远 洋

5.00

 

附件3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标准

广州地区

26.00

上海地区

23.00

烟台地区

21.00

附件4 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类 别

 

 

标 准

 

北方海区

东海海区

南海海区

一类岛屿

13.00

14.00

15.50

二类岛屿

10.00

11.00

13.00

三类岛屿

8.00

9.00

11.00

四类岛屿

7.00

8.00

10.00


(编辑: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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