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发布机构: HRoot  2019-08-13 14:23

近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有关情况,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曾向阳对有关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湖北省将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三年开展补贴性培训180万人次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
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可参加培训
《实施方案》突出企业在岗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三类培训对象,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包括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人员。贫困劳动力包括贫困地区技能劳动者、贫困家庭子女、“两后生”等。
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均可开展培训
充分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的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设置审批、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建设、金融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经评估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转为技工院校。
创新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以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高精尖缺技能人才培训。
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实施方案》提出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

湖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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