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月社保缴费基数提至最低3125元

   发布机构: HRoot  2018-06-21 11:1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发布2018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从2018年7 月1 日起,江苏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从2017年度的18171 元上调到19935 元,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 元执行。值得关注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及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等,此次继续和企业职工同步调整。

对于2018 年7 月1 日至2019 年6 月30 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 元,比上年度增加了588 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 元,比上年度增加了7057 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挂钩。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2018 年7 月1 日至2019 年6 月30 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 元执行,比上年度增加1764 元;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 元执行,比上年度增加185 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 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 计算。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 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 元,下限和上一年度一样。

通知明确,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各地公布2018 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具体情况及相应发文须于8 月底前报省厅备案。通知还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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