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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转自: 时间:2008年4月8日14:20

    ■ 争议焦点

    郑某应聘进入一家包装材料公司任机械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8月的一天,车间主管口头告知郑某,由于其操作失误造成产品不合格,遭到客户投诉,使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受到损失,经领导决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并将其考勤卡收回。

    郑某认为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应该经过核实并且要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单据,现在只是口头上说一下,就解除了合同,公司对这件事的处理缺乏依据。所以,郑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庭审答辩

    仲裁审理中,郑某称,其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8月的一天,在上夜班时被厂保安拒之门外,说其已不是本厂的职工了。后经打听才明白,昨天上班时车间主管对郑某说,由于郑某的工作失误,没有把好质量关,出了次品,引起客户的投诉,使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但郑某认为如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进行质检,并将质检的结果告知其本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出去,那么质检部门在干什么?难道他们就没过错?

    公司辩称:接到用户的投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将产品全部退货,造成公司信誉上的损失及经济上的损失。根据工作流水单据查询后,发现是郑某在操作时没有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所以产生了次品。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所以公司不应当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

    ■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庭审的基础上查明:郑某系该厂的一名操作工,8月初公司接到一批退货,称产品质量有问题,不符合要求。公司查看产品生产记录后,发现生产这批产品的操作工是郑某,公司当即通知车间主管让郑某走人,并将郑某的考勤卡收掉,但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

    庭审中,公司递交了产品质检单据,但没有递交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仲裁委认为:公司根据产品生产记录查到这批产品的操作者是郑某,应对产品有个质量分析报告,什么原因导致产品出了问题,是操作问题,还是技术问题,郑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再者,公司称是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的,但庭审中公司并未提供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对该事的处理显然依据不足。最后,仲裁委支持了郑某的仲裁请求。

    ■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说明,只要证明劳动者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全,那就失去了对员工处理的客观依据。

    该案中,郑某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应该不是“主观故意”,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程序,这就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公司应对此事有个客观的符合依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走简单的程序-----解除合同。


(编辑: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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